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否适用于担保人?

浏览:65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1-18 分类:合同债务

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否适用于担保人?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24日,朱某向孙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如有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汪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张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孙某出具了一张担保函,但担保函中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朱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双方形成纠纷,孙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汪某和张某均认为××仲裁委员会对担保事项没有管辖权,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担保人是否一定受借款合同仲裁协议管辖?

    律师评析:被申请人朱某与申请人孙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协议,汪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视为其在签署合同时已知晓合同内容,同意仲裁管辖。仲裁解决应为双方自愿签订仲裁协议,但是张某作为担保人没有在借款合同签字,而是另外出具了担保函,该担保函中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管辖,且张某与孙某在纠纷发生后又没有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因此,张某与孙某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不应由仲裁管辖。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项;

(三)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仲裁协议;

(二)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立万律师事务所

                                    邓国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