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发起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王某、刘某、赵某三人共同签署《股东合作协议书》,三方拟出资设立A公司。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用作公司经营办公,并缴纳押金及租金6万元,公司注册成立经营8个月后倒闭,尚欠租金4万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我所接受黄某的委托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发起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发起人王某与出租人黄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王某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同时,若王某也有权选择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二款“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经营8个月,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因此,王某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若想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起人最好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不能,则应要求其他发起人签署同意书,同意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并同意在公司成立后将合同主体变更为设立的公司。
三、应当在签署合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出租人,并将同意书交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确认。
四、公司设立后应当及时变更合同签订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