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非律师)有偿代理诉讼案件,法律服务合同无效

浏览:52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8-15 分类:司法判例

      【案情简介】2016年1月,程某与方某(非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方某担任程某的诉讼代理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程某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待程某收回货款后,按照收回货款金额20%支付方某法律服务费。该案胜诉后,通过法院执行,程某于2018年9月收回50万元货款。因程某拒付法律服务费,方某于2018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支付法律服务费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程某与方某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无效;程某支付方某实际发生的差旅费、资料打印费等费用3600元。

      【律师分析】国家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业主体设立及从业人员资格均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将公民代理的主体范围限制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立法初衷是解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有偿委托律师的困难,不是对公民为获取报酬而从事代理行为的保护。程某与方某之间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背离了公民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违背了公民代理的无偿性、非职业性,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