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的判别标准案例

浏览:65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1-18 分类:法律常识

 明股实债的判别标准案例

 

案情介绍:

2012年,王某与李某、刘某、张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就甲方(李某)将其在A公司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乙方(王某)达成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在A公司拥有的5%股权份额转让给王某,并已征得该煤矿另外两名股东的同意。2、乙方同意购买该煤矿5%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亿元……4、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可以回购,回购期间为两年。5、在回购期间内,该转让股权暂不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东权利仍由甲方行使,股东义务亦由甲方承担,盈亏均归甲方。6、甲方未回购所转让的股权前,已收取乙方的股权转让价款,视同甲方借贷乙方的款项,以月息2.1%按季支付利息……10、甲方在两年回购期内没有回购所转让的股权,则该转让的股权永久归乙方所有,由甲方负责办理股东、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13、双方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甲方实际收款为准,核定比例。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亿元。李某共计向王某支付利息73877500元。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内,李某未主张行使合同约定的回购权,在两年期限届满后,双方亦未办理A公司相关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李某的《股权转让合同》,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清偿2亿元,支付所欠利息3824.1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1%支付2015年1月12日起至2亿元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任。

争议焦点:

1.  如何认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

2.  本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律师评析:

1.本案的《股权转让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本案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民间借款资金的担保,王某向李某出借本金以取得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不能清偿本金及相应利息,则向王某交付相应份额的股权,各方当事人的前述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王某与李某应按本案合同约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履行各自义务。

2.李某在履行本案合同中,既未向王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亦未向王某交付担保物,应认定李某违约。

   3.应从利息约定、拟转让股权的份额确定、拟转让股权的交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价金、回购权的约定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六个方面综合分析,从双方的交易目的以及约定回购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条件等因素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股权转让合同是民间借贷资金的担保。

律师建议:

对股/债的判定标准主要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1.  投资方收益是否固定:约定利息及利息的数额,是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股权出让款一般应予及时结清,双方当事人无须对收益作出约定。

2.  投资方的股权份额是否确定: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拟转让的股权份额是明确、具体的,但有些《股权转让合同》拟转让的股权份额从表面上明确、具体,但合同中另行约定“双方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李某实际收款为准,核定比例”,实际上并未确定转让股权的明确份额。

3.  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价金应明确而具体,而如若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的价金以实际收款数额为准,实际上是以出借的具体金额作为确认借贷本金的基础。

4.  是否及时交付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之一在于及时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买受人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因此,即时交付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5.  是否有回购权的约定: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在买受人支付转让价款后,通常约定出让人在一定期间内交付拟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即履行完毕。但在借贷合同中,回购权的约定实质上是借款人的担保。另外,关于回购权的行使方式和条件,在实践中较为复杂,需要结合个案予以认定。

6.  投资方是否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身份意味着可以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表决权。通常情况下,作为借贷人的投资方不会行使股东权利。

7.  工商登记等其他外部形式要件:工商登记虽然仅涉及到外部效力,但根据外观主义,会对判别股债产生影响。

8.  双方的交易目的: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案情,考察双方交易的真实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