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浏览:65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1-18 分类:婚姻家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13日,陈××及其妻子张××共同向吴××借款共计17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按年利率24%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夫妻二人均未依约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形成纠纷,吴××遂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陈××及其妻子张××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及利息。案件开庭审理时,陈××经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张××则当庭辩称该笔借款用于购货,是陈××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吴××对其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律师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被申请人陈××及其妻子张××婚姻存续期间。张××以该借款用于购货,是陈××的个人债务,与张××无关,其未用借款为家庭生活购置过任何东西,也未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抗辩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认定该笔借款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